“四是穩健發展住房消費。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鹽城市域內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且不影響其申請公積金貸款(試行一年)。支持開展商品房團購活動,各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自身情況給予購房人團購優惠價格”。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鹽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8月28日下發《關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通知》:繳存人購買鹽城市域內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一年。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實施范圍是什么?
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繳存人的父母)。
(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 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買賣議定書》);
2. 以自有資金轉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部分首付款證明(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公積金余額超過首付款金額,無需提供);
3. 本人簽署的《委托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
5. 購房人及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
(三)具體辦理流程有哪些?
1. 購房人通過我的鹽城APP、鹽城公積金微信公眾號或鹽城市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窗口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信息;
2.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買賣議定書》)并以自有資金支付部分首付款(如果公積金余額超過首付款金額,則不需以自有資金轉入監管賬戶);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買賣議定書》)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
4. 購房人攜帶相關材料到購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現場簽署《委托書》,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補充支付首付款;
5. 符合提取條件的現場辦理完結后,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購房人委托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住建(房產)部門指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四)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是轉入購房人個人銀行卡賬戶還是開發企業賬戶?若后期購房人退購是否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購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轉入該套房屋對應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不得轉入其它賬戶。
若購房人退購,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將購房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退還至公積金中心指定賬戶,由公積金中心審核后計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沒有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的退購,住建(房產)部門不得撤銷退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對于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為不低于30%。
(二)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現行規定執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調整為不低于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20個基點。
(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派出機構按照因城施策原則,指導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根據轄區內各城市房地產市場形勢及當地政府調控要求,自主確定轄區內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各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確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結合本機構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一)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機構已發放的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借款人實際住房情況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標準的其他存量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二)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新發放貸款置換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新發放貸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但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的加點幅度,不得低于原貸款發放時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新發放的貸款只能用于償還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仍納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商變更合同約定的利率水平,變更后的貸款合同利率水平應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四)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相關監管要求,對借款人申請經營性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等貸款的用途進行穿透式、實質性審核,并明確提示風險。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利用經營性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等違規置換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并嚴肅處理存在上述行為的內部人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實施。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住建局2023年9月6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市區房屋征收結算憑證使用辦法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使用期限
結算憑證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超過12個月結算憑證自動失效。
(二)適用范圍
結算憑證安置適用于市區范圍內新實施房屋征收項目和已實施但因規劃調整等因素導致安置房源無法落實的房屋征收項目。
(三)獎勵標準
1. 被征收人使用結算憑證資金購買新建商品房(含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自出具結算憑證之日起3個月內購房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或買賣議定書簽訂日期為準),獎勵標準從10%調整為15%,在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購房的,獎勵標準從10%調整為12%,在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購房的,獎勵標準不變,仍為10%;
2. 被征收人使用結算憑證資金購買二手房的(含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獎勵標準從10%調整為5%;
3. 結算憑證獎勵資金仍然在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四)建立“房源目錄”
1.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建立市區新建商品房“房源目錄”,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受本區域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報名,將符合條件的房源納入“房源目錄”供持結算憑證的被征收人自行選擇購買。
2. 進入“房源目錄”的房源應為現房或者12個月內可以交付的期房。
3. “房源目錄”應當載明新建商品房的位置、面積、戶型、交付日期、銷售方案和優惠幅度等內容,并在新建商品房項目售樓處和征收項目現場公布。
(五)使用方式
1. 一份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可以開具多張結算憑證,一張結算憑證最小面額不低于補償總金額的三分之一,以開出的結算憑證總金額為獎勵比例計算基數。
2. 被征收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僅選擇一套安置房的,扣除安置房款后,剩余補償資金可以出具結算憑證,安置房預扣款和臨時安置補償費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3.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結算憑證資金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購房款,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獎勵。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實施期間根據房地產市場形勢可提前中止或者調整。
各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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